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6544 次
本地干部之间以及各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自治县内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对能熟练运用两种以上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的干部、教师和专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每年11月22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11月是自治县民族团结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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