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8440 次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创造条件建立县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学校。对于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要进行必要的适用技术培训。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贫困山区和边境地区,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学校。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

  自治县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有民族文字的实行双语文教学;没有民族文字的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办好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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