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8425 次
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办好民族干部学校和职工技术培训班。并有计划的选送各民族的干部和职工到内地学习和进修。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学成才的干部和工人,经考试合格,给予物质奖励,承认其学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待遇。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并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

  对振兴自治县各项事业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干部、职工安心边疆工作。根据经济的发展,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待遇可以适当从优。

 

第九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紧密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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