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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村办”下同)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新农村办”主要负责对项目规划的审批、指导和监督乡(镇)、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茶叶、核桃、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种草养畜发展优势畜牧业种养殖补助。
3、具有地方性、区域性特色的种植、养殖产业发展补助。
4、传统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