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18 浏览 233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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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村办”下同)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新农村办”主要负责对项目规划的审批、指导和监督乡(镇)、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茶叶、核桃、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种草养畜发展优势畜牧业种养殖补助。

  3、具有地方性、区域性特色的种植、养殖产业发展补助。

  4、传统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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