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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经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整合的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市直部门与市“新农村办”联文下达各县(区),列入县(区)级预算支出,由县(区)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二)财政扶贫类资金,仍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县(区)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新农村办”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