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18 浏览 23311 次
金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主管部门与“新农村办”联文下达。

  (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经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整合的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市直部门与市“新农村办”联文下达各县(区),列入县(区)级预算支出,由县(区)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二)财政扶贫类资金,仍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县(区)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新农村办”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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