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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董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