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2-21 浏览 25644 次
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边疆巩固、环境优美、社会稳定、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教育,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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