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2-21 浏览 25648 次
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佤族公民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并且应当有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临沧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佤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佤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逐步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至少应当配备一名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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