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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巩固蔗糖、茶叶、橡胶等产业,发展林业、畜牧、紫胶和边境贸易,强化建材业、矿电业、旅游业,培育生物药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各项权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和个人从事开发性生产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农业适用技术,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拓农产品市场,发展特色农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储备和公开交易使用制度,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建立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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