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2-21 浏览 25635 次
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对确需从税收上予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的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执行国家和省、市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中如需部分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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