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05
下一主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管理,对确需从税收上予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的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执行国家和省、市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中如需部分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