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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重视学前教育,发展高中教育,办好寄宿制和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做好扫盲工作。对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农村小学或者班级,可以实行双语教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教育事业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加,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教师队伍激励机制,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大专院校学习和深造,提高教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