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2-21 浏览 25636 次
,做好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的劳务输出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允许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进城务工的农业人口在当地登记户籍,享有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各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职自学,有计划地选送优秀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到各类院校学习深造或者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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