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2-23 浏览 27570 次
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按国家颁布的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当年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大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承担或参与各级政府下达的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实施;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

  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与产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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