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28 浏览 29382 次
融组织,办好信用社,开拓资金市场,为有效地聚财、用财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教育事业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州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经济、文化的特点,着重普及初等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逐步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努力扫除文盲。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个人和社会团体集资或者捐资办学。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积极办好民族学校,在本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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