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28 浏览 29362 次

【颁布日期】1988-05-14

【实施日期】1988-01-1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8修改)

1988年5月14日

 

  (1987年11月1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198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贵州省西南地区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兴义市、安龙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睛隆县、普安县、兴仁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在兴义。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