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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经过省级相关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须提供审定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产品,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
(六)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用醋产品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蚕种等须提供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养殖水产品已开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认定工作的,需提供相关认定资料复印件。
(九)干、鲜菇类须附总糖、粗蛋白、粗纤维、脂肪、灰分、含水量检验指标。
(十)加工品必须具有有效的注册商标,并且该商标专用权为本生产单位合法拥有,并提供证明材料;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的,要提供法定检测机构有效抽查报告复印件。
(十一)参评产品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无实物的,须提供产品彩色照片一式2张;加工品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