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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开发利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野生动植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发展普洱茶作为特色经济建设的重点,提高普洱茶种植、生产和加工的科技含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开发普洱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茶马古道”、古茶树和生态茶园、普洱茶文化及相关文物的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禽场(站)的建设,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加工、产品加工营销等服务体系。加强草山牧场建设,科学饲养畜禽,加快畜禽商品基地建设,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有偿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