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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和使用各类水利工程。对水利设施可以进行承包、租赁和拍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河流、水库、坝塘、稻田等水面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禁止无证开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县内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享受省、市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