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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强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提高路面等级,重视发展民间运输业。加强城乡和边远山区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自治县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资金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城镇和乡村发展规划。加强县城和农村小集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及公共设施建设,应按规划严格实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农村居民到城镇创业和就业,同时鼓励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到自治县兴办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和自治县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