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8296 次
,保护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制度,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普洱茶文化为重点的旅游业,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兴办旅游企业,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促进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

  国家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部门的财政预算经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增加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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