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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公民到城镇创业和生活。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及外来投资者,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谁投资,谁受益。贫困乡、村的集贸市场,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工商管理费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发展各类企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招商引资和创办企业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