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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金融、保险工作,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落实各项支农优惠贷款,为自治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乡村的扶贫工作,在建设项目、资金投放、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对扶贫项目和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抗灾措施,保障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