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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河流、水库、坝塘发展水产养殖业,严禁毒鱼、电鱼和炸鱼。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留成比例享受上缴省级的比例低于非自治地方和市全额留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治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在自治县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自治县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外,其留成比例享受省对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开发当地资源和经营骨干产业,保障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