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01 次
  自治县的商贸、供销、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大力发展民营运输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电信和邮政事业,加快城乡通讯、信息、网络建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城镇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乡集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边境口岸建设,积极开展边民互市和边境贸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口岸和边境的管理,改进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效率,简化出入境办证手续,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旅游业。建设具有边疆民族特色和亚热带风光的旅游景区、景点,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发展跨国旅游。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旅游企业。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贫困山区的扶贫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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