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3-03 浏览 26705 次
导、分级负责的方针,采取特殊政策,在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给予配套扶持。鼓励当地人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尽快脱贫致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贫困山区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并放宽信贷条件。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组织劳务输出,鼓励农民到城镇创业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抗灾、应急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享受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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