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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补助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需部分变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办好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的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加,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