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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固定场所销售种子。
种子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
第十一条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除特殊的繁殖或者种用材料外,应当分级包装,并附有标签标注种子种类、品种名称、质量、数量、产地、生产年月、检验日期、适用范围、生产商、药剂处理及注意事项等。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
种子经营者不得以委托代销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出售种子空包装袋。被委托方不得以委托方的名义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质种子。
凡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购销双方应当签证封存,保留样品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
第十三条 国家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