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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逐步使有条件的科技机构,如从事种子、化肥、花卉、饲料、兽药、农药和农产品加工等技术开发的机构,整体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转制后的农业科研机构仍可通过竞争的方式承担政府下达的科技任务。
--第二类,服务类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从事非公益性技术咨询服务的科技机构,如从事农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分析测试等工作的单位,可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也可转为中介组织。
--第三类,基础性、公益性农业科技机构。从事农业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农业资源保护等农业基础性、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这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转制并逐步与原单位分离。
--农业科研院所内部改革可按上述分类改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