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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经费中安排不低于5%的科技专项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经费仍由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科技部门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工作。
--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农业科技投入中的比重。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允许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专门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可以企业或个人冠名。
--对科研单位、企业或个人投资开发的,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不易保护的农业科研成果,可采用政府后收购或补贴的办法。政府后收购或补贴办法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