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3-07 浏览 295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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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组织选派到农村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其收入与选派单位分成时,个人收入不低于承包、创办、领办、租赁纯收入的50%。下到农村从事科技承包或科技服务的农业科技人员享受“一保两挂”(保出差费,同工资挂钩、同奖励挂钩)的政策。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兼职所得收入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所得不低于30%,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已。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科研机构可将其一部分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向本单位职工有偿转让,转让给科技和管理骨干的份额应高于一般职工。

  股份制企业对为其创办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设置创业奖励股。

  允许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有计划地经销自已培育和繁育的一部分良种,其收入用于补充科研经费的不足和改善科技人员的待遇。

  32、建立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努力形成以企事业基层单位为主吸引科技人才的良好环境。

  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农村基层第一线为科技进步作贡献。凡分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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