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3-07 浏览 29570 次
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在每年的基建拨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基地和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

  37、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科技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科技贷款规模,银行发放的科技贷款的年增长率要达到30%以上。对综合性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给予流动的资金贷款。科技贷款执行国有规定的基准利率。建立由政府及金融、科技部门参加的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增加科技贷款的有关问题。

  38、企业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技术开发政策,切实增加对科技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一般企业不低于2%。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

  39、贯彻和运用好国家有关推动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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