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3-07 浏览 29566 次
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所得税两年,并在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其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经省科委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经省科委认定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其交纳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和省级新产品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返还。

  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持同级科委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有关转让技术资料,按其税收解交关系,分别向省级和市地州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进行承包、租赁、扭亏转盈后,五年内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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