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5173 次
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砖瓦、石灰、沙石、花卉等农村工副业产品。

  第二十八条 允许城乡经营工业品的有证个体商贩,贩运和批量销售工业品中允许价格浮动的三类小商品。

  第二十九条 允许农村手艺匠人在集市上做工,到县外去或外省来做工的,都应凭外出做工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服从管理。

  第三十条 具有一定技术和施工管理能力、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工匠,经委托方审查认可,允许承包小型修缮和土石方工程,组织施工,但不准转包渔利。

  第三十一条 个人行医必须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书。出售人、畜药品,必须经县以上医药行政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十二条 城乡集市农副产品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工业品按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出售。

  第三十三条 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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