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5169 次

【颁布日期】1983-07-16

【实施日期】1983-07-1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川府发[1983]第114号

1983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对全省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的细则。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把城乡集市贸易搞活管好。

  第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和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物价、税务、银行、交通、文化、卫生、邮电、城建、畜牧、计量等部门,都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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