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5175 次
售计量器具的,应持有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计量器具应具有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集市上赌博、测字、算命。

  第三十六条 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五章 违章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市场管理细则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方摆摊设点,无证或不亮证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酌情处以罚款。

  (二)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超越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或违反物价管理规定以及违反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管理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或处以罚款。

  (三)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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