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5172 次
任意扩大工业产品自销范围,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和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按牌价收购产品,或没收高出牌价的全部所得,或处以罚款。

  (四)出售国家规定不允许上市的物品和从国营商业或供销社零售商店套购平价供应的紧俏工农业商品就地加价出售牟利的,按牌价收购商品,或没收高出牌价的一部或全部价款,或处以罚款。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事业单位和非商业企业违反规定进行商业购销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一部或全部,或酌情处以罚款。

  (六)违反政策规定,采购未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农副产品,按牌价收购其产品,或处以罚款。

  (七)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八)买卖票证经教育不改的,没收票证的一部或全部。

  (九)外出推销人员和外出农村手艺匠人,不服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酌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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