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09 浏览 25181 次
>  (十)违反个体行医规定,出售不符合药政管理的药品和出售不符合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食物的,勒令停业,销毁或没收物品,或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十二)其它违反市场管理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处理。

  对于违反市场管理细则规定,拒不缴纳罚款或没收款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文件,通过开户银行强行划拨。

  第三十九条 城乡集市上查获的投机倒把活动,按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 行政管理与经济领导

  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或搞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处理。不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冲击市场管理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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