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05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3-14 浏览 23980 次
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使用、合理使用的指导工作,并组织对农药使用者进行农药知识和使用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严禁在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严禁使用国家已禁用的各种剧毒急性杀鼠剂。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第二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未经农药登记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

  (二)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

  (三)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四)假冒、劣质农药。

  第二十一条 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包装上无标签的、标签内容不齐全又无说明书作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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