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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保障机制
生态环境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本规划所列的重点项目;市、县财政要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根据建设需要逐年增长;落实《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总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造林、育林、护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科技教育”的规定。对国家及省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各地必须安排配套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地方性的建设项目,由地方负责投入以及群众投劳。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作出长期安排。对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生态环境建设投资。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利用广东海外华人、华侨众多的优势以及他们对家乡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的高度热情,发动他们投资家乡的生态环境建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