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4923 次
符合农药用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农药产品必须贴有标签,标签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

  (二)规格;

  (三)国产农药产品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及注册商标;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及注册商标;

  (四)净重或净容量;

  (五)生产厂名、地址;

  (六)农药类别;

  (七)使用说明;

  (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

  (九)生产日期或批号;

  (十)有效期。

  标签内容必须经农药登记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农药产品标签需修改的,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农药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不得出厂。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农药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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