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4926 次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五条 经营农药单位的业务人员(经营卫生杀虫剂的除外)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经营上岗证》,销售人员必须凭《农药经营上岗证》销售农药。销售卫生杀虫剂的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对所经营农药产品的质量负责。

  禁止经营未标明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号和产品标准号的农药产品,禁止经营国家禁用和已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

  第十七条 贮存农药时必须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具有防火、防潮、防逸漏等设施,确保农药的质量与安全。

 

第五章 广告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及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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