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4921 次
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选聘农药质量监督员。

  农药质量监督员必须具有植物保护或农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农药质量监督员证》。

  农药质量监督员凭《农药质量监督员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必需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质量监督员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法定的农药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产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验,并公布农药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对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质量、药效和安全性进行经常检查。使用过程中发现农药中毒事故,必须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规定和标准的实施,并对农副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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