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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明确本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责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