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4-05 浏览 27022 次
定比例,用于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项目拆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

  对自治区级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在重点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分批次供地。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重点镇的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自治区每年安排给重点镇的用地指标,市国土部门单列专项下达。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之外,设立农地转用专用指标。重点镇工业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加大对工业和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