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4-05 浏览 27017 次
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有偿地价补贴办法,允许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

  加快用地审批速度。新增建设用地,由县国土部门直接向市国土部门申报;已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市政府不再组织会审。市国土部门对县国土部门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

  24、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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