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17 浏览 24283 次
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2.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人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的。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个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如果创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创业项目规模和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三)扩大贴息范围,完善贴息管理。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规定的微利项目的(贴息微利项目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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