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17 浏览 24282 次
额担保贷款展期的处理。

  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在申请人继续提供个人信用反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申请展期必须在贷款到期前2个月书面提出。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不贴息。

  (四)逾期贷款的处理。

  1.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进行清贷,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通过电话、下达《催收通知书》、发律师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担保机构和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应积极协助;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办银行可将其逾期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可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给予公开曝光,并会同有关机关采取司法措施追究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对其享受相关再就业援助及低保政策等权利予以限制;

  3.贷款代偿期限为3个月,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超过代偿期限仍未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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