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17 浏览 24281 次
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鼓励商业银行对招用本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包括创新型成长型小企业,下同)提供信贷支持。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情况进行认定。

  (二)担保机构。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机构必须是由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用账户,与其他业务资金分开使用,并实行资金单独核算。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根据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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