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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当有偿转让部分社有资产股权。省社可根据省社直属企业改制的需要,将部分社有股权有偿转让给省社直属企业的员工,或有偿转让给社会法人。本企业的员工有优先购买权。对社有资产不多且不能正常运转的企业,原则上鼓励职工全部买断社有资产。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吸收企业员工增资。
(四)因地制宜实施企业改制。企业改制主要以公司制改造为主,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依法破产、解散和歇业。企业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其他改制形式。省社原则上只对骨干企业控股,对其他企业酌情参股或退出。
(五)妥善处理企业改制中的银行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应积极支持并参与省社直属企业改制工作。企业改制应及时与银行沟通,落实银行债权。改制中涉及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由改制企业和债权银行具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