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扶贫攻坚计划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6349 次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市)及重点插花贫困乡(镇)的新办企业所得税3年内予以征后返还或部分返还。

  (五)各级政府都要把扶贫开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扶贫。

  (六)为减轻贫困地区农民由于粮食提价而增加的负担,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吃返销粮的贫困户予以适当补贴。

  (七)省制定和执行产业政策时,要考虑贫困地区的特殊性,给予特别支持和照顾。

  (八)对贫困地区的进出口贸易,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九)省、地、县都要建立健全扶贫政策督办制度,定期检查、通报政策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扶贫政策的落实。

  五、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中央的扶贫专项贷款集中投放到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市);国家的以工代赈资金及省里的各项扶贫资金投入到38个贫困县(市)及省定插花重点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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